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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档案不全或丢失档案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宣传单
2009-03-25 14:23:00
〖发布日期:2009-03-25〗〖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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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员可以按照《关于规范城镇企业档案不全或丢失档案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申请人必须是我盟城镇国有或集体企业因某种原因造成了其本人档案不全或档案丢失而一直未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职工,也就是说: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这类人员必须是与城镇企业存在过固定劳动关系的职工,这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
二、劳动保障部门对于申请人所在企业的性质和资格的认定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时,必须提供能够有效证明原所在企业单位性质和资格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经复查无误后,对申请人所在的原企业性质和资格给予认定。
三、劳动保障部门在对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性质和资格进行认定后,下一步该如何对申请人的职工身份进行认定?
申请人持本人申请材料(原始材料)以及户口、身份证的原件,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的原件逐一清点并在原件的复印件上签署核实意见后,填写《档案不全、丢失档案人员申报材料登记表》。填制完成后,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法规对申请人进行职工身份认定。
1、能够提供由当时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审批权限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或当时有招工权限的其他行政部门审批的招工文件的;
2、能够提供由当时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审批权限的行政部门以往年度根据政策审批的转正定级表或调资表的;
3、能够提供当时所在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和所在企业共同签章认可的一次性安置手续的,同时应提供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本企业改制方案。
四、对于只能提供某些年度部分月份工资表的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认定其职工身份?
对于只能提供某些年度部分月份工资表的申请人,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附带原始会计凭证的工资发放表对其职工身份进行初审,随后报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了申请人的职工身份后,如何进一步认定申请人的缴费年限?
职工身份予以认定的申请人,需进一步确认视同缴费年限。大致分两种情况:
(一)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直接确认视同缴费年限。
1、能够提供由当时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审批权限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或当时有招工权限的其他行政部门审批的招工文件的;
2、能够提供由当时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审批权限的行政部门以往年度根据政策审批的转正定级表或调资表的;
3、能够提供当时所在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和所在企业共同签章认可的一次性安置手续的,同时应提供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本企业改制方案。
(二)对于只能提供某些年度部分月份工资表并经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认定职工身份的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本人在本企业不间断地工作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在国有企业不间断地工作到1992年6月30日,在集体企业不间断地工作到1993年6月30日)的附带原始会计凭证的工资发放表确定其视同缴费年限。
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按照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申请人的企业职工身份和缴费年限后,进一步办理的事项有哪些?
对已经确认职工身份和缴费年限的申请人,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要确认该职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然后对该职工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经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填写《职工基本情况认定表》,最终确认该申请人符合认定规定。
七、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如何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各旗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基本情况认定表》,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书,按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补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相应的利息、滞纳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确定以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个人账户的建立按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申请人,怎样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按照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养老金分段计算,在1999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发;在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按锡署发[1998]60号文件的规定计发;在2002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发[1997]26号、内政发[1998]36号、内政办字[2006]253号文件计发。养老金水平低于520元的,提高到520元。
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申请人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今后对其养老金是否进行调整?
养老金从批准退休的下一个月起发放,以前年度的不予补发。之后,其养老金从退休审批之日起,按照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正常调整。
十、对于不能按照《关于规范城镇企业档案不全或丢失档案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原始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员,其养老保险该如何进行办理?
可从1998年1月起按《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内政发[1998]84号)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盟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费率分段计算,即1998年至2005年为18%,自2006年起调整为20%。缴费年限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自批准退休下月起发放。
十一、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规范城镇企业档案不全或丢失档案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步骤是如何安排的?
《关于规范城镇企业档案不全或丢失档案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应对本辖区内的档案丢失或档案不全人员资料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工作,并及时接受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按规定登记造册。
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在2009年3月、6月、9月、12月分地区、分批办理档案丢失或档案不全人员确认身份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相关事宜;对于档案丢失或档案不全人员资料整理完整,并按《关于规范城镇企业档案不全或丢失档案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完成本地区档案丢失或档案不全人员企业职工身份、缴费年限初审的地区,可不受办理时间的限制。
十二、对涉嫌伪造申请材料的人员如何进行处理?
为防止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司法鉴定的,将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提请司法鉴定,申请人或相关人员涉嫌伪造申请材料的,移送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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