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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劳社发〔2008〕14号
关于规范城镇企业档案不全或丢失档案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盟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盟城镇企业档案不全或丢失档案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解决职工身份和缴费年限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维护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杜绝弄虚作假现象,保证社会保险政策的严肃性,经行署同意,就规范城镇企业档案不全或丢失档案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申请人所在的原企业性质和资格的认定 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时,必须提供能够有效证明原所在企业单位性质和资格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经复查无误后,对申请人所在的原企业性质和资格给予认定。 二、职工身份的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劳动法规,对申请人进行职工身份认定。 1、能够提供由当时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审批权限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或当时有招工权限的行政部门审批的招工文件的; 2、能够提供由当时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它有审批权限的行政部门以往年度根据政策审批的转正定级表或调资表的; 3、能够提供由当时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和原工作单位共同签章认可的一次性安置手续的,同时应提供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本企业改制方案。 (二)对于只能提供某些年度部分月份工资表的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附带原始会计凭证的工资发放表对其进行职工身份的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三、缴费年限的认定 经确认职工身份后属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的申请人,如具备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按照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直接确认视同缴费年限;对于具备第二条第(二)款条件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本人在本企业不间断地工作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在国有企业不间断地工作到1992年6月30日,在集体企业不间断地工作到1993年6月30日)的附带原始会计凭证的工资发放表确定其视同缴费年限,否则不予认定。 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按照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旗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职工身份和缴费年限后,报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确定以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个人账户的建立按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1999年底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按照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补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相应的利息、滞纳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每人预留5000元余命年养老金。 五、养老保险待遇的确定 按照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养老金分段计算,在1999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发;在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按锡署发[1998]60号文件的规定计发;在2002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发[1997]26号、内政发[1998]36号、内政办字[2006]253号文件计发。养老金水平低于520元的,提高到520元。 养老金从批准退休的下一个月起发放,以前年度的不予补发。之后,其养老金按照国家现行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正常调整。 六、对于不能提供本通知第二条中所要求的有效原始材料的申请人员,可自1998年1月起按《锡林郭勒盟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锡署发[1998]15号)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盟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费率分段计算,即1998年至2005年为18%,自2006年起调整为20%。缴费年限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自批准退休下月起发放。 七、本通知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八、本通知下发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锡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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